(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社会行政事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全市民政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会同其它行政部门依法加强社会团体票据管理,规范其财务行为;加强全市社会团体依法行为的监管,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非法社团组织;指导、监督县(区)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
(三)负责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县(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
(四)负责全市拥军优属工作;主管全市优抚对象抚恤优待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抚恤优待政策,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负责退役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级评定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团体等烈士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监督、管理使用抚恤事业费;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工作;负责复退军人稳定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指导、协调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负责市区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有关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中心)、军供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乡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减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拨给的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负责管理全市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五保供养等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核准全市性救灾和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县(区)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拟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并指导救助管理工作。
(八)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基层政权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依法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基层民主自治、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全市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社区服务的发展。承担市社区建设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编绘和审定全市乡(镇)以上标准行政区划图;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县(区)、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制定柳州市县界标准样图;负责乡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地名管理,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区各类小区、商住楼和建筑物等实体命名、更名的备案;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承担柳州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和指导工作。拟订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贯彻落实各类福利设施标准;对全市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承担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市慈善会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社会慈善、社会捐助等社会扶助活动。
(十一)负责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和指导工作;办理涉外、港澳台及华侨婚姻登记;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二)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拟订殡葬事业发展计划,推行殡葬改革。
(十三)拟定儿童收养管理制度,指导全市国内收养工作;办理华侨、港澳台收养登记。
(十四)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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